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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省出台户籍改革方案 盘点全国各省市买房落户条件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9-24 00:00

[摘要] 24省出台户籍改革方案,盘点全国各省市落户条件!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推进。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综合各地方案来看,建立居住证制度成为各地“标配”,部分城市降低了落户门槛,特大城市则普遍提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下文整理了2015新各省市买房落户条件!

各省市买房落户条件

苏州买房落户政策

据了解,目前外地来苏州购房、就业人员落户苏州执行以下政策: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天津买房落户政策

市内六区和塘沽区(含开发区、保税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需80万元,环城四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和汉沽区、大港区需60万元,宝坻区、武清区和三县(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则需40万元。而“蓝印户口”在三年后可按个人意愿转为常住居民户口。

武汉买房落户政策

2008年11月1日以后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的户口迁移来汉。
2008年11月1日以后在武汉市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的户口迁移来汉。

济南买房落户政策

济南市对于外地人买房落户的规定是: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房产证(含抵押贷款购房),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商品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两年以上(含抵押贷款购房),即可落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90平方米”可以累积计算。

大连买房落户政策

在大连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购买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即可落户;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单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或购买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即可落户。

青岛买房落户政策

外地人在青岛市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及崂山高科园)全款购置满100平新房,且在青岛有工作单位缴纳社保,方可落户青岛,审批时间大概是1-3个月。

成都买房落户政策

个人买房落户:购房面积一定要70平米以上,且必须是普通住宅。铺面,写字楼,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都不能办理外地户口迁入。

共有产权人买房落户:

1.夫妻婚前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共有产权。这种情况需要房屋面积达到140平米以上才可以通过购房入户方式迁入成都户口。

2.夫妻婚后共同产权的住房,面积超过70平米就可以迁入夫妻双方的户口了。

3.父子或母子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子女已成年。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面积达到140平米(假设共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才可以通过购房入户方式迁入成都户口。

4.两个没有任何亲戚关系的人(以后也不会形成亲戚关系)共同购买一套共有产权房屋,除了面积要达到140平米以上才可以迁入户口外,只能选择其中一人迁入户口,另外一人则不能迁入。

山东落户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1、县域突破。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含济南、青岛所辖县、市)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市域放开。设区市(不含济南、青岛)范围内的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面积、金额限制。

3、合理确定济南、青岛落户条件。济南、青岛两市全面放开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落户限制,不断提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探索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科学制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阶梯式落户通道和差别化落户标准。

山西落户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9个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3、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

(2)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前文解释。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

4、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5、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陕西落户条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在我省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有合法产权住所;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

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改革西安市市辖区落户政策。西安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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